首页>部门文件
  • 标    题: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 索 引 号:00823244-7/2021-0020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1-05-31
  • 发文字号:三府规[2021]9号
  • 发布日期:2021-06-16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06-16 09:45:00

三亚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2021年5月5日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是指中央、省级以及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性债务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合同约定和项目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的程序:

(一)建安工程费:先由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审核后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如实行代建或代管制的项目还需代建或代管单位签署审核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提出工程支付审核意见报市财政部门,经市财政部门核定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再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对于项目建设单位为市属国有企业,则市财政部门采取实拨方式将资金拨付到市属国有企业,再由市属国有企业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

(二)工程其他费:环评、可研编制等前期经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建设管理费或代建管理费等工程其他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报市财政部门核定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再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拨付给相关实施单位;对于项目建设单位为市属国有企业,则市财政部门采取实拨方式将资金拨付到市属国有企业,再由市属国有企业及时拨付给相关实施单位。

(三)征地拆迁补偿款:区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的项目,按照建设成本核算原则由区人民政府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核定直接将资金拨付给区人民政府;对于项目建设单位为市属国有企业的,则市财政部门可拨付给市属国有企业,再由市属国有企业及时拨付给区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完成支出,确实无法支出的要在一个月内退还市财政。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规模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确需设计变更的应严格按照设计变更程序报批,否则市财政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预付款: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拨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拨付工程预付款。

(二)工程进度款: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计量材料。监理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如实行代建或代管制的项目则为代建或代管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报的工程计量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或冒算工程进度款。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前,累计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财政预算评审审定建安工程费的85%(若施工合同价比预算审定造价低,则不应超过施工合同价的85%);对于初步设计审批后,采取EPC实施的项目,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前,累计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概算阶段进行财政评审结论的80%(若合同价比财政评审造价低,则不应超过合同价的80%)。

(三)设计变更工程款:设计变更经最终批准后,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前,累计拨付设计变更的工程款不超过增加金额的70%。

(四)工程结算款:项目建设单位及代建或代管单位应严格按照《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监督办法(试行)》(三府规〔2020〕4号)办理工程竣工结(决)算审查,出具竣工结(决)算审核报告,市财政部门依法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同时保留不超过3%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清算,缺陷责任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五)工程其他费:建设管理费或代建管理费计取及支出范围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执行;各项二类费用预付款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30%,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前,累计拨付资金不得超过预算审定造价的85%(若合同价比预算审定造价低,则不应超过合同价的85%);对于在完成施工图预算评审前发生的二类费用,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前,则最高只能拨付至概算批复额度的70%(若合同价比概算批复造价低,则不应超过合同价的70%);余款待项目竣工结(决)算审查后清算,但耕地占用税及人防易地建设费等相关税费可全额拨付。

(六)为保证建设项目及时完税,在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环节,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供当期完税凭证复印件,凡未提供资金完税凭证复印件的,不得拨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载明)。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及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审核拨付资金时,应当让项目业主单位提供当期完税凭证。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合法合规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按照规定对竣工结(决)算审核报告进行抽查,重点抽查结算造价超过预算评审价的项目,市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以及工程竣工结(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建设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5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原《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重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三府〔2008〕242号)同时废止,我市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相关条款,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三府规[2021]9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三亚市财政局   中文域名:三亚市财政局.政务

主办:三亚市财政局   开发维护:三亚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

ICP备案编号:琼ICP备14000806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2000030   琼公网安备琼公网安备 46020302000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