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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三亚市“制度建设年”行动方案》(三发〔2021〕7号)工作部署,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的范围
本次清理的对象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不包括政府规章及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根据《三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指导性方案》的要求,清理的范围主要限定为以下方面:
三亚市财政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的主体
本次清理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即各科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由各科室提出清理意见后报政策法规科。
三、清理的情形和结果
(一)清理的情形
1.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主要包括:
(1)政府工作部门超越本部门职权制定的;
(2)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
(3)无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
2.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定程序制定的;
3.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主要包括:
(1)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
(2)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
4.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5.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6.违法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和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7.规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二)清理的结果
1.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海南自贸港建设要求,可以继续实施的,予以保留。
2.行政规范性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
(2)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3)主要内容超越部门法定职权,规定属上级事权的事项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的;
(4)所依据的上位法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的;
(5)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
(6)大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
(7)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8)不属于政府管理事务范围或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的;
(9)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3.行政规范性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规定施行期限届满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宣布失效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或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工作需要的;
(3)主要内容照抄上位依据或上位法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
(4)其他需要宣布失效的情形。
4.规范性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
(2)涉及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单位名称变更或实施单位调整的;
(3)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4)施行起始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前(其中暂行、试行文件施行起始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前)的;
(5)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5.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对现行有效的三亚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不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性、外部性、权利义务性、普遍约束性和反复适用性等显著特征,属于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等文件,提出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建议。
四、清理程序
(一)准备阶段。制定和解读方案,2021年4月30日前,市财政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明确清理工作规范和要求。
(二)自查阶段。要求本单位各起草科室对其起草和实施的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填写相关表格。
(三)审查阶段。2021年8月10日前。市财政局对本单位清理意见进行汇总、研究、审查,形成拟制定、拟继续有效(含拟修改)、拟宣布失效、拟废止和拟不再继续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以下简称“清理文件目录”)。
(四)审议公布阶段。2021年8月31日前。局内部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开会审定,清理结果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将清理结果和清理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
(五)规范运行阶段。2021年10月31日前。对需要重新制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出重新制定/修改方案,明确重新制定/修改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90天),按程序制定、公布、备案,重新制定、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各清理责任单位应当对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调整;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公开的,各清理责任单位要按规定予以公开;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予以标注。
(六)总结提升阶段。11月15日前。对“制度建设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应当及时总结提炼,推动工作创新、服务提质。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工作专班。为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市财政局成立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专班,由政策法规科及其他业务科室组成,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进行审查。
(二)依托专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引入专业律师等专业资源为清理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确保清理工作质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明确专人负责,组织专门力量,确保清理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
(二)服从安排。因工作需要的派人进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各科室应当服从,指派精干力量予以配合。
(三)严格管理材料报送。要按照《三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指导性方案》及本方案的规定按时、保质保量报送各项材料,所有报送材料应当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合法性承诺函。
(四)结果运用。清理结果公布后,本市在2020年12月31日前制定(其中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间节点为:2021年4月1日前),但未纳入清理结果公布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行政执法中应当停止援引其作为执法依据。
(五)形成长效机制。通过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建立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基础数据库,并每年对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制度建设情况开展一次自查评估,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