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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财政局转发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纾困,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全面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请按如下要求执行:
一、三亚市财政局2022年5月9日出台的《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三财〔2022〕383号)与财库〔2022〕19号和《通知》不一致的,以财库〔2022〕19号和《通知》为准执行;互为补充的,一并执行。
二、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财库〔2022〕19号要求提高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留份额、加大货物服务项目评审优惠力度。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各预算单位拟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说明原因,并由其主管预算单位确认。
三、今年下半年,主管预算单位应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本部门(含下属单位)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情况,2023年1月20日前,将2022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与2022年12月落实情况一并报送,未达到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报告内容参考附件3)。
附件:附件1:《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附件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附件3:预算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月(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三亚市财政局
2022年7月8日
附件1: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省直各预算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纾困,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全面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加快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
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提高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留份额、加大货物服务项目评审优惠力度。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各预算单位拟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应当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说明原因,并由其主管预算单位确认。
二、准确把握落实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一)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以上。
(二)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形式包括项目整体面向、设置采购子包面向、中小企业加入联合体形式参加、要求合同分包等四种形式。
(三)采购项目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结合项目需求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采购文件应要求供应商按照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而非按照供应商的经营范围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采购文件应当根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形式明确供应商的条件。项目整体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文件应当将供应商为采购标的对应行业的中小企业设为资格条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采购文件应明确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将其作为资格条件。
(五)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应严格按照《通知》第二点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比例给予相关中小微企业价格优惠。
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一)加快支付合同款项。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项目,鼓励预算单位自收到发票后3-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预算单位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理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并公示,方便供应商依据采购合同申请融资。
(二)提高预付款比例。预算单位结合项目特点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签订合同后即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款项给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70%。建设工程项目预付款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鼓励不收取保证金。预算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电子采购文件,不得设置投标报名审查环节;鼓励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收取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0.5%,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部署,依法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今年下半年,主管预算单位应于每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本部门(含下属单位)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情况,2023年1月20日前,将2022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与2022年12月落实情况一并报送,未达到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报告内容参考附件2)。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省有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2.预算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月(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7日
附件2: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
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 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 4%-6%0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 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22年5月30日
(单位名称)XX月(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xx财政局: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xx月(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本部门(单位)xx月(年)度政府采购总金额共计xx万元,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计xx万元。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实际采购共计xx万元(详见附表),其中,面向小微企业实际采购xx万元,占xx%。已(未)达到财库46号文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未达到比例的,请作出说明)。
附表:1.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
2.小微企业价格扣除项目明细
部门(单位)名称:
日期:
盖章版下载:三亚市财政局转发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三财〔2022〕5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