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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财政局 三亚市公安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执法涉案财物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44-7/2025-0531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25-04-15
  • 发文字号: 三财规〔2025〕3号
  • 发布日期: 2025-05-30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财政局 三亚市公安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执法涉案财物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5-05-30 11:12:00

三亚市财政局

三亚市财政局三亚市公安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执法涉案财物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

为加快行政执法效率,节省财政资金,结合三亚实际情况,制定了《三亚市行政执法涉案财物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财政局2024年9月14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财政局  三亚市公安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15日


三亚市行政执法涉案财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效率,加强对暂扣罚没物品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执法案件过程中对超期未处理的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的涉案财物(以下简称“暂扣财物”)进行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留存证据后进行公开挂牌交易或者变卖:

(一)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接受处理;

(二)当事人弃留现场的;

(三)已被依法没收、收缴、追缴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的。

第四条暂扣后当事人未按规定接受处理的物品和当事人弃留现场的财物,应该予以公告。经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后仍然不接受处理或不能查明当事人的,可以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予以处置,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市级财政。对无法确定当事人进行拍卖变卖的物品,金额较大的(价值10000元以上),可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无主财产认定后,再进入暂扣财物处置程序。

第五条暂扣财物原则上应当选择公开挂牌交易的处置方式。选择公开挂牌交易的,应当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海南产权交易所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暂扣财物公开挂牌交易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价格认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七条公开挂牌交易应当在挂牌十五日前,通过市级以上(含市级)报纸或其他媒体进行先期公告。公告应当包括财物名称、评估价格、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挂牌时间、挂牌平台和挂牌单位等信息。公告内容由行政执法机关与海南产权交易所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商确定。

第八条首次公开挂牌交易的起始定价应参照评估价格,也可参照市场价格或者通过互联网询价确定。发生流拍情形的,再次挂牌交易的保留价不得低于前次挂牌交易价格的80%。发生3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经行政执法机关商市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采取无底价挂牌出让或者转为变卖等处置方式。

第九条暂扣财物属于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活物(包括水果、蔬菜、水产、鲜花、禽畜等)的,应当及时处置。该类财物选择变卖处置方式,一般为暂扣之日起五日内处理,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选择变卖处置方式的暂扣财物,处置价格应按处置当日的市场价格议价变卖,市场价格可以按照物价部门公布的当日指导价格确定,也可以选取三家以上意向购买人询价确定。

第十一条无法公开挂牌交易或者变卖的财物,由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经负责人批准后可按相关物品处理规定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暂扣财物处置前存在破损、污秽情形的,在有利于加快处置的情况下,且清理、修复费用明显低于处置收入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维修、保养等方式适当清理、修复。

第十三条易腐烂变质涉案财物已经腐烂、变质丧失价值的,依法应该销毁的,予以销毁。销毁财物必须拍照或者录像留取证据,同时详细记载销毁财物的名称、数量,销毁的时间、地点,处理的依据,物品处理的简要过程,处理结果,并注明销毁人、监销人、见证人、公证人等。

第十四条暂扣财物处置时应当严格做到:

(一)依法依规操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案件当事人以及案外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二)行政执法机关处置涉案财物应当做好记录,载明全过程,应记载处置财物详细信息、处置的时间、地点、方式、参与人、过程、结果以及所得款项等;

(三)严禁暗箱操作,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为保证暂扣财物处置科学性、合理性,建立暂扣财物处置审议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涉案财物的特点、性质判断处置方式,提出处置意见,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审议确定涉案财物处置方式、程序后,出具书面记录材料(附件1)。

第十六条为保证暂扣财物处置程序合法性、合规性,建立暂扣财物处置公证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邀请公证机构对处置全过程进行公证,确保处置程序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处置所得款项在扣除质量鉴定、评估、公开挂牌、变卖费用和必要的修复费用等处置直接支出后,余额上缴市级财政。

第十八条暂扣财物已完成处置,相关当事人前来接受行政处罚并要求返还财物的,按照该财物处置所得金额返还现金。

第十九条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处理暂扣财物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滥用职权等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办案人员、保管人员调换、侵吞、窃取、挪用涉案财物的,按贪污等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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