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理顺工作程序,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确保资产管理依法有序运行,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工作规程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无偿调拨的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须办理报批手续。
同一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或跨部门、跨行政级次之间的资产调剂不分资产原值多少,由主管部门审核(没有基层单位,本单位视为主管部门下同)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资产调剂报批程序
1.单位申请。单位提出调剂申请,申请中列明需要调剂资产的理由,资产的规格、数量及功能要求等,报主管部门审核。
涉及车辆、土地、房屋的调剂,在报财政部门之前,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2.市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部门审批时,协调资产调出、调进单位主管部门或政府资产管理部门,下达资产调剂批复文件。
3.资产调出、调进单位凭借财政部门资产调剂批文办理资产交接过户手续。
4.账务处理。单位财务部门或会计核算站根据财政部门的资产调剂批文及相关材料进行账务处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工作规程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购买或修建的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二)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下列资金购置资产,办理报批手续的程序是:
1.单位在预算执行年度前申请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价调资金,其他专户资金)购置资产,按如下程序进行:
(1)编报年初资产购置计划。单位根据工作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等情况,填报资产购置计划,与资金申请一起报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财政部门。
(2)审核资产购置计划。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审核单位资产购置计划,并提出资产购置计划意见。
(3)审核资产购置资金。市财政局预算部门及业务管理科、根据结合财力情况,审核资产购置预算资金。
(4)批复资产购置预算资金。市财政局在下达年度资产购置计划时,批复资产购置年度预算资金。
单位在报批以上申报事项纸质文件的同时,还需在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
2、预算执行中申请追加预算资金或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按如下程序进行:
(1)单位申请。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请追加预算资金或使用财政性资金增购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
(2)市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单位资产存量及配置标准等情况,提出增购资产配置计划,相关业务科室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由资产管理科下达资产配置及资金批文。
3.单位用市财政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购置资产,项目预算中已列明资产购置事项的,按项目预算执行。项目预算中没有列明资产购置事项的,按如下程序进行:
(1)单位根据项目开展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等情况,申报项目资产购置,报主管部门审核。
(2)单位主管部门(即一级预算单位)初审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3)市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单位资产存量及配置标准等情况,提出增购资产配置计划,相关业务科室提出意见,由资产管理科下达资产配置及资金批文。
4.单位用中央部委(不含财政部)或非财政部门项目资金购置资产,中央部委或资金拨付部门(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中资产购置已有规定的,按中央部委和资金拨付部门(单位)的规定执行。中央部委或资金拨付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中资产购置没有规定的,按如下程序进行:
(1)申报资产购置。单位根据项目开展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等情况,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2)单位主管部门(即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已批复的资产购置计划,申报政府采购。未经批准购置资产或应进行而未进行政府采购的,会计核算站或单位财务人员不予办理购置资金的拨付手续。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采购(包括上级代理采购)完成后,采购单位对采购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相应的资产信息卡片,将此新增资产卡片及资产购置原始凭证报送至所属会计核算站或单位财务部门,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五)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及有关权属证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相应的增量资产业务操作,同时按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三、行政单位资产使用审批工作规程
(一)行政单位资产使用是指行政单位出租、出借所占有的国有资产的行为。行政单位不得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自主经营、对外投资。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须履行规定的报批手续。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单位在报批以上申报事项纸质文件的同时,还需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
(三)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使用报批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拟办资产出租、出借的书面申请;
2.拟对资产出租、出借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上) ;
3.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
4.能够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5.承租方、借入方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送市财政部门的审批事项须提供;本单位就是主管部门的,不提供);
7.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部门依照资产使用规定审核同意后下达资产使用批文。
(四)行政单位出租国有房屋,须使用三亚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三亚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与承租方签订出租合同。
(五)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由单位扣除相关税费后,使用三亚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市财政部门国库。
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收入后,需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资产使用收益单据等。
四、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自主经营、对外投资和担保的报批工作程序
(一)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自主经营、对外投资和担保,须办理报批手续。。事业单位利用国有土地房屋使用权自主经营、对外投资和担保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自主经营、对外投资和担保,办理报批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拟自主经营、对外投资和担保的书面申请;
2.拟自主经营、对外投资和担保资产的权属证明;
3.能够证明拟自主经营、对外投资和担保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4.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5.自主经营、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可行性报告;
6.拟对外投资和担保双方的意向书、协议或合同;
7.拟合作方、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8.拟对外投资和担保资产的评估报告;
9.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送市财政部门审批的事项;无主管部门的不提供);
10.市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部门依照国有资产使用的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下达批文。
(三)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该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招投标。
(四)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自主经营、对外投资、担保取得的收入,要纳入单位综合预算,核准留用,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取得收入后,需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资产使用收益单据。
五、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工作规程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置换、出售、报损、报废等形式。
(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办理报批手续。房屋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公务车辆的处置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资产处置报批程序
1. 评估。资产处置单位申请资产处置前,涉及到资产置换、出售、划转的,须选择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到资产报废的,原则上不作资产评估。
2. 申报。资产处置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单位在申报事项纸质文件的同时,还需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
3. 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审批资产处置事项。
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须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审核或审批。
4. 处置。单位依据市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资产处置的相关事宜。属于资产无偿调出的,调出、调入单位应当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和产权变动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和资产置换的,出售、置换单位应当到产权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出售、置换;属于资产报损的,办理相关的资产注销手续。属于资产报废的,申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资产报废回收手续。资产处置完成后,单位须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资产处置收益单”,提交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和会计核算站。
5.收入上缴。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市财政国库。
6.账务处理。会计核算站依照财政部门资产处置批文,核实资产处置收入,调整资产增减的账务处理。
(四)资产处置涉及具体行为的,须提供有关资料:
1、申请资产无偿调出,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处置的申请报告;
(2)资产调出单位同类资产的使用情况;
(3)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
(4)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拨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5)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6)属于无偿捐赠的,须提供受捐赠单位的名称、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7)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国家的批准文件。
2、申请资产置换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处置的申请报告;
(2)单位对资产置换的理由分析说明,包括拟置出资产的使用情况,拟置换资产的需求情况等;
(3)拟置换资产双方的评估报告。
3、申请资产出售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出售的申请报告;
(2)拟出售资产使用情况;
(3)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4、申请资产报损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处置的申请报告;
(2)损失价值清单;
(3)造成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
(4)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5)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6)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报告。
5、申请资产报废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评估报告;
(2)资产报废的申请报告;
(3)资产报废账卡;
(4)资产价值清单;
(5)核算站对资产报废的证明清单;
(6)国家和省有关资产使用期限的规定或技术鉴定报告。
(七)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使用和处置的国有资产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八)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其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九)区、镇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规程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程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三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