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以上内容详见《三亚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三财〔2019〕1017号)及《三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三财〔2021〕7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