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有关全市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有关建设财税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提出全市税收政策建议,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指导监督财税政策的贯彻和执行。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管理全市各项财政收入、财政专户资金、政府性基金。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指导各区组织做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
(三)组织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承担市本级财政资金账户和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对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实行监督管理。管理财政票据。监督管理本市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拟订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负责国有资本金收益的征管工作。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六)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七)负责办理和监督市本级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重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我市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八)制订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障和就业、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健康等财政政策;管理市本级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依法拟订本市政府性债务和政府隐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和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完善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负责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工作。
(十) 监督执行《会计法》等会计规章制度;负责全市会计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建账监督工作;负责全市市级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申报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全市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财政违法行为。组织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十二)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三)检查指导各区财政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职能转变。
增加“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和问责”职责,测算、分析、预警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指导市县防范化解风险,提出违规举债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建议。增加“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职责,科学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建立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职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
加强“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职责,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