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我局经清理后认为《三亚市财政局关于修改<三亚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三亚市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收取行为的通知>等2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三财规〔2023〕2号)与《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措施>的通知》(琼财采〔2023〕981号)的内容基本一致,现决定:
对《三亚市财政局关于修改<三亚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三亚市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收取行为的通知>等2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三财规〔2023〕2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