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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亚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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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09:11 三亚市财政局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缩短竣工结算周期,有效解决“结算难”问题,指导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4〕13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5〕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财政局

2025年8月11日

三亚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缩短竣工结算周期,有效解决“结算难”问题,指导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4〕13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5〕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过程结算(以下简称过程结算),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改变现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把工程竣工结算分解到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里,分段对质量验收合格的已完成工程内容(包括按市政府规定已批复的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等)实施工程价款计算、调整及确认等的结算活动。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建设单位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签署认可后的结算审核结果意见书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重复审核。

第三条合同工期二年以上(含)且概算批复总投资在100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以上的市政和房屋建筑、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水利水务基础设施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的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应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并适用本实施细则。难以划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可不实施过程结算。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但未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实施过程结算且未开工的同类工程,可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第五条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过程结算。

第六条建设单位完成结算审核并经集体研究确定后,应及时提交市财政部门办理结算审查,确保施工过程结算工作顺利开展。

采用过程结算的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时,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中明示。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等相关要求,投标文件应全面响应。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分部(分项)工程、控制性节点工程、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等确定。确定过程结算节点可参照以下方法:

(一)按质量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确定。如土建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等;市政道路工程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排水工程的排水管工程、方渠工程;水利工程的导流工程、基础处理工程、坝体填筑工程、金属结构安装工程等;

(二)按控制性节点工程确定。对于较长线状工程如市政道路,可以某区间或某时间完成某一段线状工程的控制性节点划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如某桩号至某桩号路面等;

(三)以某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确定。如某高压电房工程、某装饰装修工程或某基坑支护工程等;

(四)施工周期或关键时间节点。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以实现质量验收、工程计量、进度管理、安全考核等目标为原则,按有利于实施建设工程过程结算的方式划分节点,原则上不超过4个节点。

第九条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合同内容中应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一)施工过程结算的节点;

(二)施工过程结算时价格调整方法;

(三)合同价款调整部分(合同价款调整部分是指因工程量清单漏项、项目特征描述错误、价差调整、计算偏差等原因增加或减少工程价款)是否要列入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四)施工过程结算时应包含的工程造价风险内容与幅度。

第十条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合同类型按以下方法进行施工过程结算:

(一)采用总价合同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对结算节点范围内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并对该节点范围内的履行完审批手续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价差等可调整内容进行结算。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扣除合同价款调整部分)超过合同总价的,在合同价款作出调整前,暂停剩下节点施工过程结算;

(二)采用单价合同的,施工过程结算必须对节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对该节点履行完审批手续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价差等可调整内容进行计量计价。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扣除合同价款调整部分)超过合同总价时,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及时分析原因,调整合同价款。

十一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要求,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编制工作,并在约定期限向建设单位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审核确认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资料主要包括验收合格、已确认计量的工程量、经审批的工程变更价款以及现场签证等资料。涉及材料价差调整方式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地基与基础工程、结构钢筋工程、预埋管线工程(电气、给排水、暖通等)、防水工程、地下设施及管道工程、吊顶内管线及设备工程、防腐处理工程、道路工程等所有隐蔽工程在覆盖之前建设单位应对现场施工情况进行影像记录,并做好施工影像资料的留存工作。涉及造价较高的关键节点在覆盖前须通知市财政部门现场见证,以便后续开展结算审查工作(应急工程或难以提前通知的除外)。

第十工程质量合格或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应予计量、计价,市财政部门完成结算审查后可支付至过程结算审定价款的90%;质量不合格的节点工程,应当在整改合格后给予计量计价并纳入当期过程结算。承包人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的,建设单位可要求施工单位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在当期过程结算款中扣除或者竣工结算时一并扣除相应费用。

第十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结算管控,及时对合同价款结算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

第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或一方发现已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有错漏,经建设单位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查同意修正的,可在下个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支付或扣除。

第十结算审核、审查中计量、计价有争议的,双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若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作出暂定结果,暂定结果在不影响合同履约的前提下,可作为施工过程结算支付依据,但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所遗留的问题,竣工结算时应一并解决。

第十八条各区人民政府、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和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所指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细则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25年8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8月11日。

附件:1.过程结算审查资料清单

      2.项目审查受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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