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设备采购项目(第一包)(项目编号:SYZFCG-2019-34)”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海南协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玉沙路富豪大厦C座南楼2305室
法定代表人:汪锋 联系电话:0898-68551730
授权代表:谢鸿声 联系电话:13006008122
被投诉人1:三亚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三亚市新风街25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家道 联系电话:0898-38860204
联系人:邢美雯 联系电话:0898-88250606
被投诉人2: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 三亚市解放路546号(人民医院旁)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
联系人:黄博 联系电话:13005077622
二、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一
本项目采购需求未经专家论证及网上公示就发布招标采购公告,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1、本项目是政府部门采购医疗器械,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应征求社会公众、相关供应商及专家的意见,但采购人没有征求社会公众、相关供应商及专家的意见,违反了此条规定。
2、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及《海南省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专家行为规范(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根据法定程序组织咨询专家组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进行论证,采购人应当接受咨询专家组对采购文件的审核意见,不得随意更改专家组的审核意见或擅自对已审定的采购文件做出修改”,组织专家论证是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文件必不可少的程序。
尤其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巨大(2672.202万元),且采购货物种类繁多,更须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在组织专家论证的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的意见,最后在网上公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参考《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琼财釆〔2018〕16号)关于“采购需求公示”的规定,采购人应在海南政府采购网上进行“采购需求公示”,在无异议或有异议经修改后再依据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然后通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综上,采购需求没有经过专家论证,也没有在网上进行公示,违反了上述政府采购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辩称本项目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琼府办函〔2018〕334号)要求进行配套,无须进行征求意见和公示环节的说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琼府办〔2018〕334号文的通知也必须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二)投诉事项二
本项目标包划分不合理、不合法。本项目第一包总计有110项货物,可细分为医用X射线设备类、心电监护设备类、超声诊断设备类、临床检验仪器类、康复治疗设备类和实验仪器类等等。
然而采购人却将110项不同种类的医疗器械合为一个大包,以隐蔽方式进行垄断,排斥潜在供应商,符合《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供参考)第84、85条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样一来,专业生产或代理某类医疗器械的厂商受到限制、排斥,不能参加投标,降低了竞争的充分性、公平性,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
例如:专业生产临床检验仪器的制造厂家想直接参加投标参加不了,因为其没有生产、经营其它类医疗器械的许可证,受到限制、排斥,构成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再例如: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12月委托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的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NGP 2018-000139),该项目总预算2.3亿,按种类细分为11个标包,共有几十家供应商充分参与竞争,最后中标价格总计为1亿多元,节约财政资金将近50%,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此外,因本项目第一包医疗设备总预算为2672.202万元,金额巨大,一些中小企业因资金实力所限不能参加投标,这样就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九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
(三)投诉事项三
招标采购文件采购需求第一包:
序号5、DR工作平台:★14.中国医学装备协会遴选产品(提供证明文件)
序号27、观片灯:17.产品通过了欧盟CE认证。
序号32、监护仪:4、安全与认证:★(1)监护仪认证:通过国家三类注册,CE认证,FDA认证(提供证明材料);★(4)投标型号入选中国医学器械装备协会发布的优秀国产医疗产品目录,提供证书复印件证明材料。
序号87、医用冰箱:35.资格凭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CE认证
序号108、自动脱帽离心机:★10.符合国际安全标准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欧盟CE认证》★11.通过ICAS管理体系认证。
上述欧盟CE、FDA、中国医学装备协会遴选产品、ISO9001认证等各种证书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第(二)、(八)项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属于《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供参考)“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里的禁止设置项。同时也符合《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属于38号文重点清理和纠正问题的情形。
(四)投诉事项四
招标采购文件采购货物需求第一包第7项便携式除颤仪、第28项呼吸机及第32项监护仪均要求提供样品,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述三项货物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已作出了详尽具体、准确的采购需求描述。投标人可通过投标文件准确描述标的的技术指标及功能,无需提供样品即可确定其是否符合要求。提供样品的要求实质上是排斥了潜在投标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被投诉人在回复函中辩称“有部分无法仅凭书面方式准确描述采购需求”,与其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已作出了详尽具体、准确的采购需求描述是互相矛盾的。退一步讲,即便是提供样品,被投诉人也没有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五)投诉事项五
招标采购文件采购货物需求第一包第7项便携式除颤仪:
★1.彩色TFT显示屏≥7英寸,分辨率800×480像素,可显示≥3通道监护参数波形,有高对比度显示界面。
★6.手动除颤分为同步和非同步两种方式,能量分20档以上,可通过体外电极板进行能量选择,最大能量可达360J。
17.可选配监护功能:血氧饱和度、无创血压和呼末C02
★19.无创血压收缩压测量范围:25-290mmHg(成人)、25-240mmHg(小儿)、25-140mmHg(新生儿),舒张压测量范围:10-250mmHg(成人)、10-200mmHg(小儿),10-115mmHg(新生儿)。
在医疗行业内,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在国产便携式除颤仪当中,只有深圳迈瑞便携式除颤仪才具有7寸显示屏,也只有深圳迈瑞便携式除颤仪可选配血氧饱和度、无创血压两个功能,除颤最大能量可达360J,无法满足至少三家的要求。
况且屏幕大小并非救治心脏骤停患者的必要条件,过高的输出能量会导致病人除颤时对心肌细胞进行损伤。
根据美国《2018AHA心肺复苏与心血管急救更新指南》以及《2016中国心肺复苏专家共识》,使用200J及更低能量的双相波电击,则终止心室颤动的成功率更高。而对于儿童,首次除颤能量为2J/KG,远远不需要300J能量。在急救除颤过程而言,指出最佳的除颤能量选择更应遵循各厂家机器的要求,一般为120或者150J,并非能量越大,除颤效果越好。
将上述深圳迈瑞除颤仪的独家技术参数列为招标技术参数,变相指定品牌,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八)项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被投诉人在回复函中辩称满足上述技术要求国产除颤仪不少于三家与事实不符,投诉人提供的国产除颤仪注册列表可证明,财政部门可电话咨询了解。
至于《2018AHA心肺复苏与心血管急救更新指南》以及《2016中国心肺复苏专家共识》,是医疗行业内的权威文件,作为证据是有证明效力的,并不是只有具备法律效力的行政机关文件才能够作为证据。
(六)投诉事项六
招标文件第81至82页中设定的“详细评审标准”商务部分违法违规。
1、将厂家授权书(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八)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首先,本项目采购的货物属于国产货物,供应商中标后从市场上可以自由采购,厂家授权书的要求与合同履行及货物质量无关。其次,同样的货物,如果将厂家授权书作为评审因素的话,有厂家授权书的供应商和没有厂家授权书的供应商就构成了差别、歧视待遇。故厂家授权书的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八)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制作品质评价”作为评审因素,将“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CNAS认可证书等各种资质和证书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被投诉人在回复函中辩称上述各种资质和证书是政府机关认定,具有法律效力,被投诉人的回复是答非所问,转移话题。投诉人质疑、投诉的不是上述各种资质和证书没有法律效力,而是上述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资质和证书作为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项目实施方案”作为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没有细化和量化,且分值设置没有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4、“售后服务”作为评审因素,要求:“在海南省内必须要有仪器厂家设立的经工商注册的直属售后服务中心和零配件中心,并有4名及以上专业维修工程师提供服务(要求提供工程师在职证明和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由海南省内所辖社保局开具的近半年社保证明或缴费记录)”。这就暗示或引导一些投标产品制造厂家或投标人,为了能得到加分,而被迫增加成本,去登记、注册,设立办事机构。符合《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属于38号文重点清理和纠正问题的情形。
(七)投诉请求:
1、按医用X射线设备类、心电监护设备类、超声诊断设备类、临床检验仪器类、康复治疗设备类和实验仪器类等重新细划标包;
2、删除投诉事项3所要求的各种认证证书及资质;
3、修改商务部分的评分标准,使之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4、根据法定程序组织咨询专家组再一次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进行论证。
三、处理结果
因本项目存在地域性限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情形,且可能影响本项目的采购结果,被投诉人对以上内容应予修改。鉴于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关于处理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三亚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