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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三财采决〔20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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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10:53 市财政局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三财采决〔2020〕17号) 

 

一、项目编号:SYZFCG-2020-02-1

二、项目名称:三亚教育局学校厨房及食堂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海南厨玛特智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88号金山小区C单元1008

    被投诉人1三亚市教育局

   址:三亚市吉阳区河东路60  

被投诉人2三亚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三亚市河东区新风街259

相关供应商:山东华杰厨业有限公司

   址:山东省博兴县兴福工业区 

采购人:三亚市教育局

    地   址:三亚市吉阳区河东路60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1.被投诉人按照收件时间计算方式是不正确的,投诉人获取文件的时间是2020725日(获取更正文件的时间是2020815日),邮寄质疑文件的时间是2020825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并未超期2.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21页的显示屏、显示屏边框及框架、控制系统、电器系统、辅材、隔墙隔断,第22页的供电系统2项、给排水系统2项,第24页的公用餐具、第364044页的消防系统、第37页的双星带沥台、第38页的双星水池、第39页的三星水池、第4245页的可倾式汤锅等采购标的物均未能明确规格、型号、材质、功能等必要参数,给投标人对本项目进行成本核算带来极大困扰及不便,严重阻碍了投标人正常参与本次采购活动3.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第52页静音风柜,其中技术参数要求采用GLD-SX系列风柜,经投诉人百度及联系供应商查询确认此参数为设备型号,归属品牌为:广州双枪格里达系列产品。以上要求涉及排它性、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明确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4.1经我公司结合采购需求中厨类产品+网络查询中厨类产品至少包含:燃气/电热类炒炉、燃气/电热类蒸饭车、燃气/电热类海鲜整柜、燃气/电热类可倾式汤锅、不锈钢制品、冰柜、洗地龙头、开水器、保温车、刀具消毒柜等等产品。本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详细评审标准\生产厂家证明材料中要求投标产品中厨具类产品生产厂家具体是指中厨具类的哪个一类厂家所需资质不明确,采购需求不明确,且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关于评标办法所要求提供的证书\产品认证证书\要求提供的节能认证证书、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均属于生产制造企业为提升自身体系管理、品牌服务、质量方面等认证自行办理的资质,且本项目是多类型产品的货品采购项目,竞标供应商不一定为生产厂家,涉及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变相限制了中小企业潜在供应商的发展,刻意增加投标复杂程度,违背了政府采购活动中贯彻落实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5.本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详细评审标准\技术及性能指示的响应情况12分、产品质量控制措施8分、产品工艺8分、项目实施方案9分、售后服务方案9分等相关的评审标准分值,设置不合理,评审因素未细化,也未量化到相应区间,分值得分情况全靠评审专家主观印象评分,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涉及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6.本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详细评审标准\项目设计方案的要求明确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为公开招标货品采购项目,不属于施工设计招标范围,因此无法把控所出图纸的质量,无法从图纸短时间内合理判断潜在投标单位所出具的相关图纸布局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设定项目设计方案加分项与本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再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考虑的是公平公正,只有所有投标人同时去踏勘才能保证招标人不会不平等地对待某个投标人,也能保证招标人跟投标人单独接触发生相互串通的行为。本项目相关图纸要求作为评审依据前后不同,未设定统一的现场勘查,也未明确设计所需内容,明确属于违法违规评审标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存在采购需求不完整、明确,设定的商务条件、技术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以及评审因素未能细化量化且与采购需求不相对应等情形,且可能影响本项目的中标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人的部分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开始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认定投诉人的部分投诉事项成立;

(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供应商造成损害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三亚市财政局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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