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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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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30 09:48 海南省财政厅

各市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和效益,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了《海南省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26日          

海南省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以下简称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8〕74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是指由中央财政统一分配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各级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的经费。

第三条  重大传染病防控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补充免疫、艾滋病、结核病、新冠疫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重大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疾病防控内容。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落实疾控体系改革要求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各市(县)可结合实际,支持开展上述任务外的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所需资金由各市(县)自行承担。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内获得和使用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的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

第二章 经费分配与拨付

第五条  补助经费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合理规划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中央下达我省的补助经费由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具体分配,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具体项目落实,财政部门分级负责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监管责任。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补助经费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经费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补助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根据任务量和补助标准,提出经费分配建议方案、制定区域绩效目标指标,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经费分配建议方案和区域绩效目标指标,及时印发补助经费下达文件并下达补助经费指标。省有关公共卫生机构和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级要求分别提供补助经费测算因素所需相关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任务指标、各地疾病谱、防治工作需要等,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于每年3月31日前下发至市、县和省直相关单位(机构)。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执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补助经费,及时按规定拨付,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绩效评价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后,省卫生健康委应在7日内制定项目任务清单,连同经费分配建议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各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补助经费预算的30日内下达。

第三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所需的相关支出。

(一)人员经费支出。指项目承担机构开展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报酬等费用。

(二)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承担机构开展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所需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培训费、车辆运行费、设备维修维护费、专家劳务费及其他合理支出。

1. 办公费:开展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所需购买笔墨纸张、档案资料袋、办公耗材等办公用品支出。

2. 印刷费:开展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所需统一印制表格、资料等费用。如重大传染病防控宣传资料、工作手册等。

3. 邮电费:开展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所需资料邮寄费、电话费、网络及软件维护费等费用。

4. 差旅费:开展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所需参与上级部门召开的相关工作会议、培训时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等。

5. 会议培训费:项目承担机构主办的与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相关的工作会议、培训发生的费用,具体标准按照本地行政部门的相应标准执行。

6. 车辆运行费:开展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所需使用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产生的燃油、过路、租车、税费等。如涉及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应按“三公经费”有关规定执行。

7. 设备维修维护费:开展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所需设备维修费。

8. 专家劳务费:组织专家开展区域内培训、研讨、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等工作发生的费用,按照本地的相应标准安排。

9. 其他公用经费:开展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所需的其他费用,如项目管理经费、冷链运转维护费用、工作服、健康教育展板、音像资料、宣传用品等。

(三)卫生材料支出。开展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所需各种医疗卫生材料的支出,包括消杀用品、计生药具、试剂、注射器、酒精等。

(四)需方补助经费。用于服务对象的补助项目等。

(五)药品采购经费。用于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治疗或预防所需药品的采购费用。

(六)专项设备购置经费。用于购置开展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所需相关的专项设备购置等费用。

(七)委托业务经费。开展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所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相关工作产生的费用。

补助经费禁止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

第九条  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做好各类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第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商同级财政部门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补助经费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布置经费使用单位对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加强组织和业务指导,并对全省整体预算执行情况、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按要求提交省财政厅和中央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中央主管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自评要对照绩效目标及指标开展,重点关注预算执行情况、总体目标完成情况、各项用途具体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未达成或目标及指标制定明显不合理的,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整改落实。必要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财政部门可以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部门绩效评价或财政重点绩效评价。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对下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绩效因素分配资金不低于年度中央补助资金的5%,具体分配方案根据省级绩效评价结果由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确定。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经费额度扣减的,各市(县)及省直相关单位应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经费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对补助经费进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加快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经费。

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市县和用款单位可将剩余经费在本项目内统筹使用。如市、县和用款单位未按要求在当年11月底前审批项目或因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形成支出的,收回省财政统筹,执行指标期限少于3个月的资金除外。

第十二条  补助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经费按《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经费安全。

第十四条  补助经费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补助经费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费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将随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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