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ZT-2025-13-032
二、项目名称:三亚市中医院传承创新工程重点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海南臻晔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世纪生活港商务楼A1012号房
法定代表人:何星
被投诉人:三亚市中医院
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凤凰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投诉人:三亚智投国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创业产业园2号路标准厂房一期旁
法定代表人:侯成崇
四、处理的依据、情况及结果
依据:投诉事项1、3、4、8:投诉事项所涉参数为非实质性参数,参数要求为采购人根据自身采购需求需要提出,若不符合该参数则相应扣分,不存在不合理情况;投诉事项2:评审标准要求标准不明,未进行细化;投诉事项5:评审标准已细化量化;投诉事项6、11: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相对应;投诉事项7:采购人根据采购需要,向供应商提出业绩要求作为评审加分标准,是为了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9: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已废止的资质证明存在不合理;投诉事项10: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需要要求投标人对相应内容进行系统演示,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投诉事项12、13:采购人根据自身采购需求要求投标人配备相应人员,并以相应人员应具备的与履行采购需求相应证书作为加分条件,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14、15:采购人根据采购需要,向供应商提出业绩要求作为评审加分标准,是为了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但要求供应商提供的除合同以外必须盖有医院公章的证明材料不合理;投诉事项16、17:采购人根据自身使用的国产电脑情况对产品参数提出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参数设置唯一性、排斥潜在供应商、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18、19:部分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
结果:投诉事项1、3、4、5、7、8、10、12、13、16、17不成立;投诉事项2、6、9、11、14、15、18、19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该项目1包尚未确定中标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