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0877-25GZTP9ZC0137-1
二、项目名称:三亚市社会治安综合保险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滨海大道105号百方广场B座百方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张旭日
被投诉人:三亚市综治中心
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春路5号市司法局大楼8楼
法定代表人:
被投诉人:广东广招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中央商务区凤凰岛1号楼A座2273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
四、处理的依据、情况及结果
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九条第(一)项“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规定,该事项不符合投诉的法定受理条件。因此,我局对该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针对投诉事项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九条第(一)项“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规定,该事项不符合投诉的法定受理条件。因此,我局对该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结果: 该投诉未经质疑,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亚市财政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