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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财政局关于《三亚市建账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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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16:46 市财政局

为行使好财政部门的建帐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建帐监督,结合我市实际,对《三亚市建帐监督管理办法》(三府〔20009号)进行修改完善,重新制定了《三亚市建账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对进一步规范我市会计建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会计工作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三亚市建账监督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

一、由于主管部门机构设置变更修改第三条,修改为“市财政部门是本市建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为了切实加强建帐监督,市财政局下设的市建账监管中心具体行使建账监督管理职责,建账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由于条款设定时间超期修改第六条,修改为“建单位应当在依法设立后的30日内,向市建监管中心申请办理建账登记”。

三、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免费办理建帐登记证和发放相关帐本的通知》(琼财帐〔201084号)修改第五条第四款,明确市建管理中心的部分职责。将“负责本辖区内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发售工作”修改为“负责本市辖区内会计簿的发放工作”。

四、根据《海南省建帐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行政职能范围、管理职责及许可事项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将第十三条“建帐单位必须使用省建帐监管中心和本市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进行会计核算”改为“建帐单位必须使用省建账监管中心监制的会计账簿进行核算”。将第十五条“建帐监管工作使用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按成本价发售,其他未经许可证的收费视为乱收费”修改为“建账监管工作使用的会计账簿由市建账监管中心发放”。根据撤镇设区实际增加相应职责,新增第五条第六款,“指导各区财政主管部门的建账监督管理工作”。删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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