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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政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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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11:37 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管理规章制度,为了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强化专项资金监管力度,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亚市出台《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是指中央、省级以及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性债务资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不得挤占挪用。

二、出台依据

根据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及《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监督办法(试行)》(三府规〔2020〕4号)等管理规章制度。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的程序:

1.建安工程费:先由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审核后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如实行代建或代管制的项目还需代建或代管单位签署审核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提出工程支付审核意见报市财政部门,经市财政部门核定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再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对于项目建设单位为市属国有企业,则市财政部门采取实拨方式将资金拨付到市属国有企业,再由市属国有企业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

2.工程其他费:环评、可研编制等前期经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建设管理费或代建管理费等工程其他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报市财政部门核定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再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拨付给相关实施单位;对于项目建设单位为市属国有企业,则市财政部门采取实拨方式拨付将资金拨付到市属国有企业,再由市属国有企业及时拨付给相关实施单位。

3.征地拆迁补偿款:区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的项目,按照建设成本核算原则由区人民政府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核定直接将资金拨付给区人民政府;对于项目建设单位为市属国有企业,则市财政部门可拨付给市属国有企业,再由市属国有企业及时拨付给区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完成支出,确实无法支出要一个月内退还市财政。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规模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确需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设计变更程序报批,否则市财政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预付款: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拨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10%,不高于合同金额30%。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拨工程预付款。

2.工程进度款: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计量材料。监理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如实行代建或代管制的项目则为代建或代管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报的工程计量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或冒算工程进度款。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前,累计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财政预算评审审定建安工程费的85%(若施工合同价比预算审定造价低,则不应超过施工合同价85%);对于初步设计审批后,采取EPC实施的项目,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前,累计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概算阶段进行财政评审结论的80%(若合同价比财政评审造价低,则不应超过合同价80%)。

3.设计变更工程款:设计变更经最终批准后,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前,累计拨付设计变更的工程款不超过增加金额的70%。

4.工程结算款:项目建设单位及代建或代管单位应严格按照《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监督办法(试行)》(三府规〔2020〕4号)办理工程竣工结(决)算审查,出具竣工结(决)算审核报告,市财政部门依法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同时保留不超过3%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清算,缺陷责任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5.工程其他费:建设管理费或代建管理费计取及支出范围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执行;各项二类费用预付款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30%,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前,累计拨付资金不得超过预算审定造价的85%(若合同价比预算审定造价低,则不应超过合同价的85%);对于在完成施工图预算评审前发生的二类费用,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前,则最高只能拨付至概算批复额度70%(若合同价比概算批复造价低,则不应超过合同价70%);余款待项目竣工结(决)算审查后清算,但耕地占用税及人防易地建设费等相关税费可全额拨付。

6.为保证建设项目及时完税,在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环节,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供当期完税凭证复印件,凡未提供资金完税凭证复印件的,不得拨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载明)。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及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审核拨付资金时,应当让项目业主单位提供当期完税凭证。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合法合规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按照规定对竣工结(决)算审核报告进行抽查,重点抽查结算造价超过预算评审价的项目,市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以及工程竣工结(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需要明确或关注的问题

(一)关于采取EPC实施的项目。对于初步设计审批后,采取EPC实施的项目直接报送初步设计图纸进行预算评审,再使用预算评审后的结果进行招标。后续将不再进行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因此,累计拨付工程款采取概算批复和预算评审控制数的中间值80%作为上限,即不得超过概算阶段进行财政评审结论的80%。

(二)关于资金拨付控制上限。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前,累计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财政预算评审审定建安工程费的85%(若施工合同价比预算审定造价低,则不应超过施工合同价85%);各项二类费用预付款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30%,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前,累计拨付资金不得超过预算审定造价85%(若合同价比预算审定造价低,则不应超过合同价85%);对于在完成施工图预算评审前发生的二类费用,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前,则最高只能拨付至概算批复额度70%(若合同价比概算批复造价低,则不应超过合同价70%)。即为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及安全,累计拨付资金比例以概算批复、预算评审和合同价三者之间最低者作为基数计算,采取就低原则进行管控。

(三)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款拨付控制上限。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由市发改委审核后按程序上会报批,不需要再做预算评审,因此,累计拨付设计变更的工程款控制上限不超过增加金额的70%。

五、关于《规定》的主要变化内容,与原政策资金管理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建安工程款拨付比例。《三亚市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约定:在工程验收合格前累计拨款不得超过建安工程费的80%。《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调整为: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前,累计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财政预算评审审定建安工程费的85%(若施工合同价比预算审定造价低,则不应超过施工合同价85%);对于初步设计审批后,采取EPC实施的项目,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前,累计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概算阶段进行财政评审结论的80%(若合同价比财政评审造价低,则不应超过合同价80%)。

(二)征地补偿款拨付程序。《旧规定》约定:征地拆迁补偿款直接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后续由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到征地实施主体单位(即原镇政府)。撤镇设区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市直部门无法拨付资金给区政府;《新规定》对拨款程序调整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的项目,按照建设成本核算原则由区人民政府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核定直接将资金拨付给区人民政府;对于项目建设单位为市属国有企业,则市财政部门可拨付给市属国有企业,再由市属国有企业及时拨付给区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完成支出,确实无法支出要一个月内退还市财政。

(三)设计变更工程款拨付比例。《旧规定》未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款拨付进行明确约定,为避免超付工程款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新规定》明确约定为:关于设计变更经最终批准后,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前,累计拨付设计变更的工程款不超过增加金额的70%。

(四)工程结算款审查。《旧规定》约定:结算余款按市审计局工程决算审计结论拨付,且不约定保留质量保证金。根据2020年4月由市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监督办法》,工程结算审查职能由市审计部门调整至项目建设单位,因此《新规定》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及代建或代管单位应严格按照《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监督办法(试行)》(三府规〔2020〕4号)办理工程竣工结(决)算审查,出具竣工结(决)算审核报告,市财政部门依法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同时保留不超过3%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清算,缺陷责任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五)工程其他费用拨付比例。《旧规定》未对二类费用拨付情况进行明确约定,为了规范工程二类费用资金拨付程序,《新规定》对二类费用拨付进行明确约定为:建设管理费或代建管理费计取及支出范围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执行;各项二类费用预付款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30%,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前,累计拨付资金不得超过预算审定造价85%(若合同价比预算审定造价低,则不应超过合同价85%);对于在完成施工图预算评审前发生的二类费用,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前,则最高只能拨付至概算批复额度70%(若合同价比概算批复造价低,则不应超过合同价70%);余款待项目竣工结(决)算审查后清算,但耕地占用税及人防易地建设费等相关税费可全额拨付。

(六)完税凭证提供要求。《旧规定》约定:项目业主单位在申请资金拨付时,应提供上次拨款资金的完税凭证复印件(第一次拨款不要求)。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三府办〔2016〕187号)明确在政府投资类项目的工程进度款资金支付环节,要求项目施工单位提供当次在三亚税务部门缴纳建筑业增值税的完税证明后方可审核拨付资金,因此《新规定》调整为:为保证建设项目及时完税,在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环节,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供当期完税凭证复印件,凡未提供资金完税凭证复印件的,不得拨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载明)。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及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审核拨付资金时,应当让项目业主单位提供当期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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