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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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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11:47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效解决营商环境考评反映出的采购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待建立合同管理规范、验收机制完善等问题,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遵循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引要求,以落实营商环境指标改革举措为抓手,坚持问题、目标、结果导向,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最佳实践聚焦补短板、强弱项、锻长板,持续提升政府采购指标领域营商环境便利度水平力争在2021年中国营商环境评价表现达到优异水平。

建立采购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要求制定,并借鉴新乡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优化做法。

(二)规范履约保证金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十八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规定制定,并借鉴厦门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优化做法。

    (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备案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有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五十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 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第二款: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划分合同履行阶段,明确分期考核要求和对应的付款进度安排。对于长期运行的项目,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市场风险,在合同中约定成本补偿、风险分担等事项。”规定制定,并借鉴新乡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优化做法。

(四)完善验收机制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 号)二十四第一款: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第二款: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第三款: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规定制定,并借鉴厦门市和新乡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优化做法。

    (五)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规定制定,并借鉴新乡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优化做法。

    (六)落实政策,切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脱贫攻坚和绿色采购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有关条款、《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政府采购制度贯彻落实的通知》要求制定,并借鉴广州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优化做法。

    (七)严格落实采购项目的意向公开

根据《三亚市财政局转发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三财〔2020〕1571号)要求制定,需要出台本市有关政策文件。

(八)加强信用建设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及《三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三发改信〔2021〕11号)要求制定,并借鉴新乡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优化做法。

(九)试行“信用+承诺”制准入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在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并借鉴厦门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优化做法。

二、主要内容

建立采购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从以下6个方面进行规范:1实施归口管理2合理科学设岗定责3完善决策机制4明确时限要求5强化内部审核监督制度6强化利益冲突管理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增强政府采购领域依法行政意识,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

(二)规范履约保证金管理

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规范:1收取情形2收取方式3退还要求4有关要求。要求采购文件应写明履约保证金收退时间、比例、方式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得事后要求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

(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备案公示

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规范:1招标(采购)文件要明确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2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招标(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4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和信息统计的重要依据

(四)完善验收机制

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规范:1在履约过程中,采购人不得故意设置履约障碍2采购人应当成立验收小组,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3在组织履约验收过程中,采购人不得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约定以外附加不合理的验收条件4鼓励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5验收报告或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

    验收合格、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项目,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要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时足额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条款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六)落实政策,切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脱贫攻坚和绿色采购

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规范:1采购执行过程中应切实惠及小微企业2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3鼓励优先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4进一步推进绿色政府采购制度贯彻落实。

    (七)严格落实采购项目的意向公开

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均应当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通过网上商城实施的简易采购无须公开采购意向。

(八)加强信用建设

    充分利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信用中国网站,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使用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工作,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失信主体一旦发现严肃处理,对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并将相关处理处罚信息推送至三亚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动全市统一诚信体系建设,努力营造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九)试行“信用+承诺”制准入管理

1.202191日起,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基本资格条件采取信用+承诺制,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写明。

2.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虚假承诺。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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