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提高处理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三亚市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遵循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引要求,以落实营商环境指标改革举措为抓手,坚持问题、目标、结果导向,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最佳实践,聚焦补短板、强弱项、锻长板,持续提升政府采购指标领域营商环境便利度水平,力争在2021年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中表现达到“优异”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质疑与投诉”有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章“质疑与投诉”有关条款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制定,并借鉴厦门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优化做法。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第一部分总则
一是明确适用对象。《指引》第一部分第四条规定,本《指引》适用对象:(一)三亚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二)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
二是明确适用项目。《指引》第一部分第五条规定,本《指引》适用项目:本市政府采购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包括国企采购项目、自行采购项目、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工程招标项目等,不适用本《指引》。
三是明确处理责任单位。《指引》第一部分第六条规定,询问、质疑处理责任单位: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可在采购人授权范围内答复询问和质疑;第七条规定,投诉处理责任单位: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同级财政部门。
(二)关于第二部分询问指引
一是明确询问条件。《指引》第二部分第一条规定了可以提起询问的条件。
二是明确询问期限。《指引》第二部分第二条规定了可以提起询问的期限。
三是明确询问方式。《指引》第二部分第三条规定了可以提起询问的方式。
四是明确处理流程。《指引》第二部分第四条规定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理流程。
五是明确答复期限。《指引》第二部分第五条规定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期限。
六是明确答复内容。《指引》第二部分第六条规定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内容。
七是明确答复方式。《指引》第二部分第七条规定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方式。
八是明确其他事项。《指引》第二部分第八条规定了询问的其他事项。
(三)关于第三部分质疑指引
一是明确质疑条件。《指引》第三部分第一条规定了可以提起质疑的条件。
二是明确质疑期限。《指引》第三部分第二条规定了可以提起质疑的期限。
三是明确质疑方式。《指引》第三部分第三条规定了可以提起质疑的方式。
四是明确处理流程。《指引》第三部分第四条规定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理流程。
五是明确答复期限。《指引》第三部分第五条规定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期限。
六是明确答复内容。《指引》第三部分第六条规定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内容。
七是明确答复方式。《指引》第三部分第七条规定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方式。
八是明确其他事项。《指引》第三部分第八条规定了质疑的其他事项。
(四)关于第四部分投诉指引
一是明确投诉条件。《指引》第四部分第一条规定了可以提起投诉的条件。
二是明确投诉期限。《指引》第四部分第二条规定了可以提起投诉的期限。
三是明确投诉方式。《指引》第四部分第三条规定了可以提起投诉的方式。
四是明确处理流程。《指引》第四部分第四条规定了财政部门的处理流程。
五是明确处理期限。《指引》第四部分第五条规定了财政部门的处理期限。
六是明确处理决定。《指引》第四部分第六条规定了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内容。
七是明确送达方式。《指引》第四部分第七条规定了财政部门的送达方式。
八是明确其他事项。《指引》第四部分第八条规定了投诉的其他事项。
(五)关于第五部分附则
一是明确咨询时间。《指引》第五部分第一条规定了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二是明确财政部门咨询电话。《指引》第五部分第二条规定了财政部门咨询电话:市财政局:0898-88869948;吉阳区财政局:0898-88386256;天涯区财政局:0898-88911722;海棠区财政局:0898-38888057;崖州区财政局:0898-88204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