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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 引 号:00823244-7/2021-0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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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2021-07-30
  • 发文字号:三财〔2021〕754号
  • 发布日期: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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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07-30 16:34:00

三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

领域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效解决营商环境考评反映出的采购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待建立合同管理规范、验收机制完善等问题,现就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采购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采购人应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完善规范措施和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清晰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控制制度。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增强政府采购领域依法行政意识,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

(一)实施归口管理

采购人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需求,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按照采购计划内容依法、合规开展采购各阶段活动,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认真制定审核采购文件,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和采购结果评价,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依法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和监督检查,妥善保存政府采购档案等工作。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明确与所属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

(二)合理科学设岗定责

采购人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细化各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建立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对高风险、重点环节的相关业务,实行一事多岗,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严格执行轮岗交流制度,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应当定期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在岗监督、离岗审查和项目责任追溯制度,对轮岗后发现在原岗位工作期间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完善决策机制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等重点环节时应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征求意见,决策过程要形成完整记录。

(四)明确时限要求

采购人应当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信息公告、合同签订、变更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答复询问质疑及其他有时间要求的事项要细化各个节点的工作时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五)强化内部审核监督制度

采购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细化内部审核的各项要素、审核标准、审核权限和工作要求,实行办理、复核、审定的内部审核机制,对照要求逐层把关。采购人还应当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对采购执行和监管工作的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畅通问题反馈和受理渠道有效分析、预判、管理、处置风险事项。

(六)强化利益冲突管理

采购人应当厘清利益冲突的主要对象、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明确与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评审专家交往的基本原则和界限细化处理原则、处理方式和解决方案。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二、规范履约保证金管理

(一)收取情形

履约保证金作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采购人可根据项目情况确定是否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同时,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市场供需等情况对中小企业免收或减半收取履约保证金。对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货物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免收中小企业供应商履约保证金。

(二)收取方式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货物项目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满之日的履约期间,采购人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

采购人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鼓励采购人通过保函的形式收取。供应商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拒收。

(三)退还要求

履约保证金可根据项目性质、实施进度(交付、验收、质保等阶段)采用分期退还或全额退还方式。采购人应当在合同履约完毕且无合同纠纷后7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退清履约保证金。

(四)有关要求

1.采购文件应写明履约保证金收退时间、比例、方式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得事后要求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将履约保证金挪作他用。

2.采购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行业规范、交易习惯等在采购文件中合理设置质保期要求(含评审加分),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质保期增加供应商资金负担。

3.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为收取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备案公示

政府采购合同是明确采购人和供应商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签订,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招标(采购)文件要明确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招标(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是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合同条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及有关政策规定。

(二)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采购项目情况依法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招标(采购)文件约定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和承诺的事项均应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政府采购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要素内容: 1采购人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信息; 2采购项目编号、名称等项目信息; 3中标(成交)(合同)金额、标的、数量规模、质量等;4履行时间(期限)、交货(服务)地点、方式;5包装方式6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期限(明确是否约定预付款);7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8 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9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10合同签订的时间、签订地点;11合同签字盖章等。

以上合同要素不得漏项、缺项和缺失,合同签订前,采购人要认真研究拟定的具体条款,尤其要加强合同执行中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签订地点等容易疏忽事项的约定。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划分合同履行阶段,明确分期考核要求和对应的付款进度安排。对于长期运行的项目,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市场风险,在合同中约定成本补偿、风险分担等事项。探索试行预付款的,采购人可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部分合同资金,缓解中标(成交)供应商运营压力和交易成本。 

(三)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招标(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负责招标(采购)事务的代表与负责签订合同的代表应分开。负责签订合同人员应认真核对合同草案和招标(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所签合同不得对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包括澄清)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转让、中止或者终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转让、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符合变更、转让、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规定的,合同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和信息统计的重要依据。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合同备案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实行网上备案,网上合同备案资料应包括:合同公告网页、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等。另外,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交予所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四、完善验收机制

(一)在履约过程中,采购人不得故意设置履约障碍。需由采购人配合提供的必要的履约环境、条件、事项,采购人应当及时配合提供。因采购人原因导致供应商履约延迟的责任由采购人承担。

(二)采购人应当成立验收小组,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针对货物、服务、工程等不同类型项目特点,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1.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2.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3.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4.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

(三)在组织履约验收过程中,采购人不得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约定以外附加不合理的验收条件。比如:要求供应商提供超出约定范围的赠品、零配件、备品备件;在投标时已提供检测报告的,要求供应商重新进行检测;未事先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对货物进行破坏性测试;适用抽检的大批量货物项目,要求进行全部检验等。

(四)鼓励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的,采购人应将其出具的意见作为验收参考资料一并存档。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

验收报告或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采购人在验收结束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验收报告或验收结果公告可由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代其发布。对不及时组织验收,拖延验收以及未公开验收报告或验收结果的单位,将视情况予以通报。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

验收合格、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项目,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要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时足额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条款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属于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支付申请、验收报告等资料,办理资金支付手续。采购人不得无故拖延支付合同资金,更不得刁难中标(成交)供应商。对于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纠纷问题,要本着以诚相待、互相谅解、勇于担责的原则,在客观调查和实事求是的基础上,采用协商调解的方式妥善解决。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对于未按要求支付采购资金的单位,将予以通报、约谈,切实维护供应商权益。

采购人应当妥善保管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验收等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并将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验收等资料归入采购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为自项目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落实政策,切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脱贫攻坚和绿色采购

(一)采购执行过程中应切实惠及小微企业。应在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和评审环节体现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措施,供应商的资质等级、类似业绩项目、加分设置等应当客观合理、与项目相适应,不得带有倾向性或排斥性内容,不得提出与项目履行无关的过高要求。内容庞杂的项目应合理划分合同授予单位,有利于小微企业参与,不得故意排斥阻挠;不适宜中小微企业单独参与的复杂项目,要允许和鼓励中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参与。

(二)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采购文件应明确供应商应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鼓励优先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各采购单位采购农副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即832平台)购买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确定本单位各预算单位食堂在832平台采购农副产品的比例。2021年起,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食堂食材的,在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本单位食堂食材采购额的10%;食堂外包的预算单位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落实政策要求,确定不低于10%的预留比例和具体执行主体;多家单位共用一个食堂的,相关单位应协商共同确定不低于10%的预留比例确定一个单位作为代表开展采购。鼓励各级预算单位工会组织通过832平台采购工会福利、慰问品等,有关采购金额计入本单位年度采购总额

)进一步推进绿色政府采购制度贯彻落实。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推动我省绿色发展,经省政府同意,20199月省财政厅印发了《海南省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试行)》(琼财采规〔2019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绿色引领作用要求:1开展绿色采购需求研究采购人可以在编制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调查等方式开展绿色采购需求调查,了解相关绿色标准、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等,按照《实施意见》,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2完善内部审查工作机制采购人应当完善内部审查工作机制,将绿色采购政策是否落实设置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审查成员应当包括本单位、本系统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3加强指导、宣传、监督各级预算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形成绿色采购意识,提高绿色采购能力。各市县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宣传和监督,确保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制度的贯彻落实4建立定期通报制度2021年起,市直预算部门和各区财政部门要汇总本部门、本地区预算单位上一年度落实《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并按照统一口径填报绿色产品采购情况表并于下一年度125日前报市财政局

七、严格落实采购项目的意向公开

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均应当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通过网上商城实施的简易采购无须公开采购意向。

八、加强信用建设

充分利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信用中国网站,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使用,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工作,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失信主体一旦发现严肃处理,对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并将相关处理处罚信息推送至三亚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三亚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共享给市成员部门,实现联合惩戒自动化执行。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动全市统一诚信体系建设,努力营造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九、试行“信用+承诺”制准入管理

(一)自202191日起,市直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项目采购文件时执行:预算金额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基本资格条件采取信用+承诺制,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虚假承诺。资格承诺函将信用中国(三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

 

附件:资格承诺函

 

 

 

                              三亚市财政局

2021730

    




 《三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三财〔2021〕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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