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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财政局关于修改《三亚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三亚市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收取行为的通知》等2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收取行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纾困,我局先后印发了《三亚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三亚市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收取行为的通知》(三财〔2021〕584号)、《三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三财〔2021〕754号)、《三亚市财政局转发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三财〔2022〕550号)。
在执行过程中随着营商环境建设的深入推进,结合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诉求,现就改善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项目无需经过采购人主管预算部门批准。删去原“三财〔2021〕584号”文中第二条“对重大(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项目原则上可以收取投标保证金;如不收取,需经采购人主管预算部门(采购人本身为一级单位的自行决定)批准后可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二、市直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时基本资格条件都应采取“信用+承诺”制,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删除原“三财〔2021〕754号”文中第九条第一款“自2021年9月1日起,市直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项目采购文件时需执行:预算金额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基本资格条件采取‘信用+承诺’制,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在执行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按要求实行“信用+承诺”制的预算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行为,采购监管部门将约谈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于未按要求提供“信用+承诺”制相关材料的供应商,视为无效投标;
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第八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但是在该项政策执行一年的过程中,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中面向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较少,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为切实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在条件适宜的项目中应全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
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改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 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