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三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先恩艺术装饰(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勇 联系电话:13876354062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471号10幢5楼西
被投诉人1:三亚市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杜井冈 联系电话:0898-88657885
地 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河东路60号
被投诉人2:海南赛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海锋 联系电话:0898-88244737
地 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临春河路211号金鼎公寓A5栋302房
三亚市教育局外语标识牌建设项目(民族中学等31所学校)(项目编号:HNSS-2023-029),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该项目于2023年9月6日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9月22日发布澄清公告;2023年10月19日发布澄清公告;2023年11月6日,在三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4进行开标、评标;2023年11月7日发布项目废标、流标公告。2023年11月9日,投诉人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于2023年11月21日作出质疑答复,2023年12月8日投诉人提起投诉。本局经审查后于2023年12月13日依法受理,并通知被投诉人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现已审理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
1.招标代理失责
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0条规定,招标代理没有履行相关职责,本项目开标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下午3时30分,开标结束已近下班时间,我司是最后一家离开开标室的,自始至终招标代理没有通知投标参与单位,评审会将在当晚非工作时间加班评审。导致投标单位不在评标现场和系列事情发生。
以上法律规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我司代理人在开标当日19时13分,接到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电话,说要向评标委员会做出报价合理性说明,当时我司代理人已经在三亚回海口的火车上,无法到场给予书面说明,后经电话协商,我司提出给出合理时间,估计需要2小时,招标代理没有拒绝并同意到海口后尽快通过邮件提交,(通话时间和内容,我们都可提供证明)此时已是19时35分。20时59分代理公司收到先恩公司邮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0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
2.评审结果告知函与低价投标说明疑义
事实依据:2023年11月7日招标代理发送评审结果告知函,我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原因是:投标报价异常低于招标文件写明的采购预算价和其他有效报价人报价,经评标委员会出具报价澄清函并提出澄清要求后,你公司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交有效的澄清说明。我司提出质疑,在收到招标代理回复文件时,其中有一份11月6日有全体评委 (具体签名打马赛克) 签字的低价投标说明,提及到评标时间为:2023 年11月6日19时05分。说明中在对本项目进行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先恩公司和另外一家(打马赛克)等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异常低于招标文件写明的采购预算价和其他投标人报价,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经全体评标委员会一致同意,向评标委员会书面作出说明,其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在30分钟内(19时35分)提交评标委员会,不能按时提交将按无效处理(具体后附附件)。我司代理人在开标当日19时13分,接到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电话,说要向评标委员会做出报价合理性说明,19时35分还在协商如何回复。在这个时间点上明显存在问题。这份低价投标说明是三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用,明显是要进档的。注明在19时35分截止接收材料,希望严查,违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0条之规定,给投标人造成精神和财务上损失,档案材料不符事实,问题非常严重,这与实际情况和合理时间的要求明显背离,弄虚作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0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
3.低价问题
事实依据:我司根据成本分析及市场价格,再次说明我们的价格完全合理(具体说明附件中-单价分析表)。限标价严重偏离市场价值,财政资金不容浪费。此次我司投标金额为218万元,投标价不存在低于成本价,为市场合理价格(投标文件也没说明,异常低于的标准,相关法规只有不得低于成本价一说)。另有一家单位投标金额为228万元(次低价)。两家报价相差不到5%,不能因次低价投标人的其他原因,没有通过符合性审查,而忽视其报价的参考价值。企业参与投标追求合理利润,充分体现市场化竞争是正常行为。我公司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不应因招标代理的失责行为(没有给予充分的时间说明、没有通知投标人在评审现场)而被排除在外,为确保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我们选择向法律要公正。先恩艺术装饰 (上海)有限公司,专注标识标牌已有22年历史,在行业中占据重要地位。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0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
二、被投诉人1辩称
(一)经查投诉事项1:招标代理失责
2023年11月06日15:30开标,16:00开标结束,开标结束后,我单位开标人员与赛尚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双方共同进行资格性审查。资格性审查结束时间大约为下午四点四十几分。资格性审查期间尚有投标人在现场。资格性审查结束后,我单位工作人员与赛尚代理公司人员共同抽取评标专家,完成专家抽取时间为17时25分。专家签到时间为18时20分。
开标结束后组织评审是常规操作。开标结束不组织评审,就要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资料,会造成场地和人员的浪费、降低采购效率同时增加监管成本。因此,正常情况下不能因为接近下班时间而不开展评标活动。下班时间不是停止评标的法定情形,评标活动开始后自然也不能因为下班时间到而停止评审。投标人自己认为评审活动不会在当晚非工作时间加班进行,也未询问过在场的工作人员。
(二)经查投诉事项2:评审结果告知函与低价投标说明疑义
根据评标结果,赛尚代理公司于2023年11月07日发布项目废标、流标公告,并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投标人发送《评审结果告知函》。评审结果告知函中符合性审查:未通过。未通过的原因:投标报价异常低于招标文件写明的采购预算价和其他有效报价人报价,经评标委员会出具报价澄清函并提出澄清要求后,你公司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交有效的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评审结果告知函》是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流标情况说明表》以及《否决投标原因表》的编写,内容真实。(《否决投标原因表》和《流标情况说明表》见附件10)。
2023年11月6日19时13分赛尚代理公司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先恩公司的投标代表向评标委员会做出报价合理性的说明。20时59分赛尚代理公司收到先恩公司的邮件,并打印出来送进评标区。21时37分评审结束。评标委员会出具的《否决投标原因表》显示,在符合性评审阶段,先恩公司报价明显低于采购预算价和其他投标人报价,且未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有效澄清,按无效投标报价处理。评标委员会出具《低价投标说明》中载明的提交说明的截止时间为19点35分。赛尚代理公司于20时59分收到先恩公司的电子邮件并打印出来送进了评标区,评标材料在交易中心有复印件存档,不存在拒绝接收投标人材料的情况。
(三)关于投诉事项3:低价问题
报价是否合理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作出判断。外语标识牌建设项目(民族中学等31所学校)采购预算为4326555.00元。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海南源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4062558.00元;三亚智腾实业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4184390.00元。先恩艺术装饰(上海)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2181312.00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三、被投诉人2辩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代理失责
开标结束后组织评审是常规操作。开标结束不组织评审,就要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资料,会造成场地和人员的浪费、降低采购效率同时增加监管成本。因此,正常情况下不能因为接近下班时间而不开展评标活动。下班时间不是停止评标的法定情形,评标活动开始后自然也不能因为下班时间到而停止评审。开标结束时间是下午四点,开标结束后我公司工作人员和采购人共同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资格审查结束的时间是下午五点之前。投标人自己认为评审活动不会在当晚非工作时间加班进行,便离开三亚,自始至终未询问过在场的工作人员。投标人将其不在评标现场和系列事情发生归因为招标代理公司没有通知投标单位评审会将在当晚非工作时间加班评审,对我公司强加因果以减轻自身责任,实在是滑稽。告知投标人可以是情理,但不是法定义务和职责。
(二)关于投诉事项2:评审结果告知函与低价投标说明疑义
2023年11月07日我公司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和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项目废标、流标公告,并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先恩公司发送《评审结果告知函》,告知先恩公司其评审情况。评审结果告知函中符合性审查:未通过。未通过的原因:投标报价异常低于招标文件写明的采购预算价和其他有效报价人报价,经评标委员会出具报价澄清函并提出澄清要求后,你公司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交有效的澄清说明。《评审结果告知函》是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流标情况说明表》以及《否决投标原因表》编写,内容真实。(《否决投标原因表》和《流标情况说明表》见附件10)。
2023年11月6日19时13分我公司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先恩公司的投标代表向评标委员会做出报价合理性的说明,并告知澄清时间要求。先恩公司投标代表称其已在三亚回海口的高铁路上,上海公司总部也已下班。随后我公司工作人员向评标委员会说明情况后告知投标人代表可以通过邮箱发过来。在等待一个多小时后,20时59分我公司收到先恩公司的邮件,收到邮件后我公司工作人员立即打印出来送进评标区。21时37分评审结束,评标委员会出具的《否决投标原因表》显示,在符合性评审阶段,先恩公司报价明显低于采购预算价和其他投标人报价,且未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有效澄清,按无效投标报价处理。
评标委员会出具《低价投标说明》中载明的提交说明的截止时间为19点35分。因投标人不在现场等种种原因,无法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时间作出说明,我公司工作人员向评标委员会说明情况后告知投标人代表可以通过邮箱发过来。我公司于20时59分收到先恩公司的电子邮件并打印出来送进了评标区,评标材料在交易中心有复印件存档。投标人代表以评标委员会最初出具的《低价投标说明》中载明的截止时间认为我们拒绝接收材料,与事实不符。
(三)关于投诉事项3:低价问题
报价是否合理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做出判断。外语标识牌建设项目(民族中学等31所学校)采购预算为 4326555.00元。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海南源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4062558.00元;三亚智腾实业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4184390.00元。先恩艺术装饰(上海)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2181312.00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四、事实查明
(一)三亚市教育局外语标识牌建设项目(民族中学等31所学校)(项目编号:HNSS-2023-029),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该项目于2023年9月6日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9月22日发布澄清公告;2023年10月19日发布澄清公告;2023年11月6日,在三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4进行开标、评标;2023年11月7日发布项目废标、流标公告。
(二)外语标识标牌建设项目(民族中学等31所学校)于2023年11月6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在三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亚开标室4开标,系统显示开标结束时间:16时00分;开标结束后,海南赛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与采购人按程序进行资格性审查、专家抽取,完成专家抽取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17时25分;系统显示专家签到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18时20分。
(三)2023年11月6日19时07分评标委员会出具《低价投标说明》,19时13分被投诉人2电话通知投诉人在半个小时的时限内向评标委员会做出报价合理性的说明。
(四)2023年11月6日20时59分投诉人通过邮件发送报价说明。
(五)2023年11月6日21时37分评审结束,评标委员会出具的《否决投标原因表》显示:在符合性评审阶段,先恩艺术装饰(上海)有限公司报价明显低于采购预算价和其他投标人报价,且未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有效澄清,按无效投标报价处理。
五、投诉事项认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实质为对废标行为不满而进行的投诉。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要求其提供低价说明的时间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
经本局审查,评标委员会在19时07分评标委员会出具《低价投标说明》,19时13分被投诉人2电话通知投诉人在19时35分之前向评标委员会做出报价合理性的说明;投诉人收到通知后,20时59分将低价投标说明的扫描件通过邮箱递交到评标委员会。
本局认为,87号令第六十条的规定涵盖了三层含义,一是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必须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二是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是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现场澄清状况来认定其报价是否合理。
本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来自外地的企业,在非工作时间三十分钟内向评标委员会递交书面的说明,显然没有考虑实际情况,是不合理的。评标委员会以“未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有效澄清,按无效投标报价处理”为由认定投诉人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是对法律的错误适用,且不符合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要求。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成立。
六、投诉处理决定
鉴于该项目已按废标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认定该项目废标行为无效,责令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亚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