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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机关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填写《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分管负责人签发后报送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备案时,应当填写以下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理由。
第五条 申请人对不予公开信息有异议时,可向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六条 申请人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提出复核申请的,由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备案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会同本级保密工作部门复核,复核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该信息。
第七条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备案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