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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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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16:19 三亚市财政局

各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和《海南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综规〔2020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购买主体。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也可作为购买主体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购买主体。

(二)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购买主体可以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承接主体。

事前准备

    (一)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

1.根据《海南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综规〔202017号)要求省级以下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原则上参照省级对口部门进行编制。

2.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各单位请于20231231前在“三亚市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本部门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本部门没有门户网站的,公开方式为在“三亚市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开。

    3.凡列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事项,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超出目录范围的事项,不得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4.随着政府职能和公共服务需求的变化,各部门应在编制部门预算前,按程序及时调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同意。未经财政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各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下列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进行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审

  1.坚持先预算后购买”“无预算不购买原则。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本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2.明确预算编制要求。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应根据自身职责范围、指导性目录和实际需要开展需求调研,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遵循以下基本要求:购买主体具备购买资格,所申报项目在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内;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综合物价、人工费用、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购买主体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需求,对购买服务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必要性、合理性、预算金额和风险管理等进行充分论证,论证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规范建档管理;

市场中存在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并能够达到预定的服务标准和目标。

  3.规范预算编报。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统筹考虑履行职能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科学合理提出年度所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通过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政府购买服务模块单独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4.严格预算审核。财政部门依据预算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等规定,对购买主体提交的上述预算编报中所规定的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统筹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资金

(四)合理开展事前评估及绩效目标设定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按要求开展事前评估,重点评估项目的必要性、筹资的合规性、投入经济性、实施方案可行性,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2.购买主体要合理设定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及相应指标,要能够客观评价服务提供状况和服务对象、相关群体以及购买主体等方面满意情况。

三、事中管理

(一)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及履约管理

1.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内容。加强合同管理,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坚持契约精神,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要求,对服务内容和数量、合同期限和要求、费用标准和结算方式、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等进行约定,对合同违约等执行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2.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履约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延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购买主体应及时关注合同履约进展情况,严格督促承接主体履行合同,强化项目跟踪监管和验收,防止一买了之”“一付了事

规范预算执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下达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涉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调整的,按照预算调有关规定执行。

    ()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管机制

1.实施监管。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购买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施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暂缓实施。

2.加强主体监督。按照谁购买,谁负责的原则,购买主体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内控管理制度,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定期向购买主体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提升监管效能。财政部门结合实际,适时选择部分重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政策执行、预算管理、项目实施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财政部门将联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监督、审计,保障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

存在违反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的,财政部门将给予警告,对相应责任部门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并对不规范行为进行通报。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事后评价与信息公开

(一)开展绩效自评购买主体应当按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自评工作重点评价购买服务项目是否实现原来设定的绩效目标。要重视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做好问题整改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到预算编制中,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资金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将视情况对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且社会关注度高、预算金额较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开展的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其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督促部门改进管理和完善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三)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购买方式、承接主体、合同金额、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结果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亚市财政局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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