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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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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7 10:25 三亚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和财政厅《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琼财资规〔20226号),进一步规范三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三亚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383日起正式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2121日,国务院颁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41日起实施。《条例》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进一步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机制,围绕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突出预算管理、基础管理和报告制度,强化人大监督与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同监管。同年4月份,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组织推进《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条例》清理管理制度,完善制度体系。

为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三亚市财政局重新制定了《三亚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应条款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并直部门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经过两轮广泛征求意见,中共三亚市委政法委员会等18家单位书面反馈无意见,三亚市委组织部等3家单位口头反馈无意见,其余单位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经报市政府同意,废止已实施年的《三亚市人民政府转发三亚市财政局关于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三府办〔2013318号)

二、主要内容

《三亚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属于财政业务管理办法,共11章,77条,分为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预算收益管理、基础管理、资产评估、国有资产报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核心内容及新旧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主要变化包括:

(一)界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范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其他国有资产。旧版本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无此相关内容。

(二)明确了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市财政局负责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旧版本未明确管理体制和各部门职责。

(三)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一是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必须以单位履行职能、保障事业发展和提供公务服务为基础,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二是要求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必须严格执行配置标准,充分考虑存量资产状况,从严控制数量和价格。三是明确调剂作为优先配置方式,未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用办公设备原则上不得购置。四是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根据相应职责有权进行调剂。旧版本无此相关内容。

(三)下放资产管理权限。将国有资产新增配置、处置的权限下放至各主管部门。新增配置资产权限,按一次性新增配置资产低于50万元(含)的资产配置事项,可由主管部门按照内部程序审批;高于5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经内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国有资产使用审批权限,资产账面原值在3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账面原值在3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六个月以内(含)的短期或临时性出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财政部门备案。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按一次性处置资产账面原值低于200万元(含)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次性处置资产账面原值高于2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审批;一次性处置账面原值高于1000万元(含)的,主管部门征求财政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已达到报废条件的国有资产,由各单位按内控制度审批后向财政备案。

根据工作实际,增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内容。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一次性核销资产账面价值低于5万元(不含)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超过5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旧版本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中所有审批权限均未下放主管部门,不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市财政审批。此外没有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相关规定。

适用范围

三亚市本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接受调拨或者置换、接受捐赠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途径确认为国有资产的资产,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这部分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适用本办法。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区政府、法定机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自行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四、注意事项

(一)资产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必须以单位履行职能、保障事业发展和提供公务服务为基础,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资产优先通过单位内部调剂,单位内部无法调剂解决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剂。不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必须纳入预算管理,在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时,要充分考虑存量资产状况。未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等资产原则上不得购置、租用,年度执行中因机构撤并、职能增加、人员变动、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除外。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

(二)资产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后,按照资产处置事项审批权限以及批复等相关文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三)下列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根据其职责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是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第6号等确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代表政府管理的文物文化资产和保障性住房资产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此类资产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行业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是涉密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根据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新旧政策差异

新版《三亚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属于财政业务管理办法,与旧版本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相比,新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以下主要变化:

一是界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范围,二是明确了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三是下放了资产管理权限。同时,根据工作实际,还增加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内容。一次性核销资产账面价值低于5万元(不含)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超过5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旧版本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中所有审批权限均未下放主管部门,不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市财政审批。此外没有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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