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SYZFCG-2025-18
二、项目名称:中共三亚市委党校新校区家具采购(采购包2)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海南千仪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蓝天路28号名门广场南区E栋404房
法定代表人:黄燕莉
被投诉人:中共三亚市委党校
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河东路川北巷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投诉人:三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三亚市吉阳区东岸一路旅文•三亚总部港A3栋8楼
法定代表人:林英立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商务评审、拟投入本项目家具生产设备“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提供投入本项目家具生产设备”。我公司认为,该条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商务评审、“认证证书”的评审标准设置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该行为已构成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损害了我司合法权益。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商务评审、“企业业绩”的评审标准设置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该行为已构成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损害了我司合法权益。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技术评审、“样品评分”的评审内容及标准存在主观性、模糊性及可能存在的歧视性、排他性条款,有失公平、公正原则。
五、处理的依据、情况及结果
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结果:投诉事项1、2、3、4不成立。驳回海南千仪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亚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