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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财督罚决字〔2026〕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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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16:30 三亚市财政局

当事人:苏明革,海南旅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副总经理

地址: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朝阳路93号一幢502室。

一、违法事实

海南旅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以下简称“旅总三亚分公司”)副总经理苏明革在2021年春节后与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南中国大酒店(以下简称“南中国大酒店”)总经理沈孔英达成约定,通过旅总三亚分公司和原上市公司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海公司”)签订包房协议,配合大东海公司虚增收入和利润。2021年3月22日,旅总三亚分公司与南中国大酒店签订《商务合同》,约定以55万元总价租赁南中国大酒店6010号、6011号两栋别墅,并使用南中国大酒店东海阁会议室及会所,期限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合同签订后,大东海公司通过海口信德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苏明革转账20万元,苏明革随后将20万元转给旅总三亚分公司。大东海公司又通过海口信德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旅总三亚分公司转账20万元、通过海南昱联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旅总三亚分公司转账10万元。旅总三亚分公司收到款项合计50万元,其中10万元扣除税费后通过中间人转交给南中国大酒店的财务人员。旅总三亚分公司向大东海公司共支付47.5万元,其中7.5万元为旅总三亚分公司真实应支付的租金,另外40万元资金实际来源为大东海公司的关联公司,通过虚增40万元合同金额的方式配合大东海公司虚增收入和利润各28.3万元。在配合大东海公司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过程中,旅总三亚分公司发生虚增负债、收入和成本的行为:1.虚增负债。苏明革在2021年4月8日以往来款名义向旅总三亚分公司转入的20万元,旅总三亚分公司2021年6月份第8号会计凭证将该笔款项确认为负债,旅总三亚分公司因此虚增负债20万元;2.虚增收入。2021年5月31日,海口信德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昱联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向旅总三亚分公司转入20万元、10万元,旅总三亚分公司2021年10月份第9号会计凭证将前述款项合计30万元确认为收入,扣除增值税后,旅总三亚分公司因此虚增营业收入29.7万元;3.虚增成本。旅总三亚分公司向大东海公司支付47.5万元后,在2021年6月第22号会计凭证和2021年8月第18号会计凭证合计确认成本47.5万元,其中40万元为配合大东海公司财务造假而虚增的金额,旅总三亚分公司因此虚增成本40万。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海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2018版)》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裁量阶次为“一般违法”,本机关决定给予海南旅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副总经理苏明革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苏明革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和本机关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个人账户缴款的可根据《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的缴款识别码扫码缴款,缴款成功后,可下载打印正式的缴款凭证;也可以至个人账户开户行柜台缴款。企业账户缴款的,已开通网银支付的可根据《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的缴款码,在海南省财政厅官网的“财政非税与票据服务平台”中输入缴款码按提示查码缴费;未开通网银支付的可凭《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至企业账户开户行柜台缴款。

四、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亚市财政局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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