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詹琰,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逢春坊36号1楼1号。
一、违法事实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股份”)为掩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事实,假借收购名义,于2017年11月30日与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新佳”)、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回头公司”)签订了《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协议约定中弘股份拟以现金支付方式收购海南新佳和鹿回头公司部分下属公司股权及承担股东债务形式购买海南新佳和鹿回头公司部分下属公司所持有的土地,交易总金额不超过150亿元,交易的基准日暂定为2017年9月30日。海南新佳与中弘股份并未真实履行股权转让内容,中弘股份于2017年12月28日、29日通过北京中弘弘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多笔将63.9亿元转账到海南新佳,海南新佳在收款当日立即将资金全部转账给北京中弘庆祥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弘庆祥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将2.4亿元转回海南新佳账上。海南新佳通过资金循环方式帮助中弘股份掩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事实,在此过程中虚增资产61.5亿元,虚增债务61.5亿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海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2018版)》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鉴于詹琰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情节、后果及责任主体过错程度,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的规定,决定对詹琰减轻处罚,将裁量阶次由“严重违法”减轻为“较重违法”,本机关决定给予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琰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詹琰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和本机关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个人账户缴款的可根据《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的缴款识别码扫码缴款,缴款成功后,可下载打印正式的缴款凭证;也可以至个人账户开户行柜台缴款。企业账户缴款的,已开通网银支付的可根据《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的缴款码,在海南省财政厅官网的“财政非税与票据服务平台”中输入缴款码按提示查码缴费;未开通网银支付的可凭《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至企业账户开户行柜台缴款。
四、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亚市财政局
202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