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财政局、营商环境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税务局:
现将《海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6年3月6日
海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47号)要求,推动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决定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程序,构建有效反映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状况的评价指标体系。探索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引导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执业,打造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的行业营商环境。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做法,促进代理记账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安排
(一)试点范围。综合考虑地区行业发展规模、监管基础条件和试点意愿等因素,决定在海口市秀英区、三亚市天涯区和儋州市3个地区开展试点。
(二)试点时间。试点工作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开展。具体阶段划分如下:
1.前期准备阶段(2026年2月28日前)。财政部会同试点地区完善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系统配置,试点地区同步完成本地配套工作流程梳理。
2.组织实施阶段(2026年3月1日至6月底)。各试点地区依据本方案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完成评价数据归集、评分核查、结果初审,形成评价初步结果并按要求公示。
3.总结完善阶段(2026年9月30日前)。各试点地区确定最终评价结果,总结试点经验,形成总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总结报告包含但不限于工作成效、存在问题、改进建议及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
(三)技术保障。各试点地区依托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财政部提供试点技术支持。
三、试点内容
(一)细化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规则。
1.明确评价范围。评价对象为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注册的且年度备案通过的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含年度备案不通过但已完成整改的机构)。
2.明确评价信息来源。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应当基于代理记账信用信息开展,以财政部门日常监管情况形成的信息为基础,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监管情况形成的信息为支撑。具体包括:
(1)财政部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备案信息、日常监管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年度备案审核结果等;
(2)税务部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涉税违法违规处罚信息等;
(3)市场监管部门:企业设立登记信息、变更登记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年度报告公示信息;
(4)营商环境部门: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行政处罚信息;
(5)其他相关部门:行业专项整治结果、投诉举报处理记录等合法合规获取的信用信息。
各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评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归集时限为评价周期内的全部有效信息。
3.划分评价等级。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信用状况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初始分为100分,分数扣完为止。另设“党建工作”附加项,分值5分,不计入信用评价总分。对扣分内容,在信用评价初步结果公示前,代理记账机构已主动纠正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评价机关核实无误的,不再扣分。
(二)明确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程序
一是组织实施信用评价。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实施主体是海口市、三亚市和儋州市市级财政部门。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操作流程,确保评价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代理记账机构应据实填写《海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自查表》(附件3),完成单位自评并加盖单位签章后按要求报送。财政部门对机构报送的自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形成信用评价初步结果并予以公示。
二是明确信用评价周期。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应重点反映代理记账机构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状况。评价过程中,仅归集该周期内产生的信用信息,周期外的失信信息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不纳入本次评价扣分范围。
三是建立结果公示机制。评价机关按照“谁评价、谁公示”的原则,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官网等渠道公示评价初步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评价等级等内容。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D级的机构,应在公示期内以适当方式告知并说明扣分依据及整改要求。
四是健全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机制。
1.对评价初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价机关提出核实申请,提交《海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异议申请表》(附件4)及相关佐证材料(加盖机构公章)。
2.评价机关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组织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核查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核查后维持原评价结果的,应告知申请人异议不成立的依据。
3.代理记账机构对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等失信信息,可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需提交《海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修复申请表》(附件5)、整改完成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修复确认文件等材料。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失信信息不再纳入下一评价周期的扣分范围。信用修复不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仅影响信用评价分值及等级认定。
(三)强化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1.开展分级分类监管。A级机构:日常监管中实行“绿色通道”服务,减少检查频次,优先推荐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行业评优评先,在资质升级、业务拓展等方面给予支持;B级机构:实施常规监管,每年度开展1次随机抽查,适时提供业务指导和政策培训,鼓励其提升信用等级;C级机构:列为关注对象,每半年开展1次重点检查,加强业务合规性指导,要求其定期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到位前限制参与行业评优;D级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开展1次全面检查,依法依规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暂停执业等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依法吊销代理记账资格。
2.跨部门结果共享。各试点地区应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记录数据库,将评价结果同步至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海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查询使用,实现“一处评价、多方应用”。
3.激励惩戒联动。对A级机构,税务部门可向纳税信用同时达到TSC5级的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业务。对C、D级机构,税务部门加强涉税风险分析;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海南省会计管理服务平台、“信用中国(海南)”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为市场主体选择服务提供参考,引导行业良性竞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财政厅会同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单位,为试点地区提供政策指导,保障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将实施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作为加强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高起点谋划、高质量推进、高标准落实试点工作任务。
(二)加强部门协作。试点地区财政、营商环境建设、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在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等方面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使用的信息真实准确。加强工作联动,对评价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试点地区要通过官网、公众号、行业协会等渠道,宣传信用评价政策、评价标准和工作流程,引导代理记账机构主动参与评价、规范执业行为。
(四)形成有效经验。各试点地区要及时梳理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形成有效试点经验,提出完善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制度的意见建议,为推动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规范开展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