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
为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6〕7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6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范围
2025年12月31日前已在海南省取得代理记账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代理记账机构),应向所在地财政局进行年度备案(注:未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需按要求完成年度备案)。2025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局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局进行年度备案。
二、备案方式
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网址:https://dljz.mof.gov.cn)—“年度备案”—“总部机构年度备案”(如是分支机构则选“分支机构年度备案”)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三、备案填写内容及上传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
(二)专职从业人员情况。
(三)代理的客户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等。
(四)附件上传相关材料。包括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下载,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盖公章)、2025年12月的利润表(报表中需注明代理记账业务收入并盖公章)、专职人员缴纳社保清单复印件(盖公章,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书)。
四、备案完成时间
参加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市县(海口市秀英区、三亚市天涯区、儋州市)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在2026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备案工作;其他市县代理记账机构,应在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备案工作。
五、备案要求
(一)各市县财政局要组织做好本地区的年度备案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完成备案,确保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应备尽备”。
(二)参加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市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本市县代理记账机构使用会计软件的合规性、专职从业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等内容的审核。
(三)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县财政局应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对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代理记账机构,市县财政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
(五)对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市县财政局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局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省财政厅将在2026年5月底前,将审核通过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海南省会计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请各市县财政局于2026年5月15日前,将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完成情况和发现的问题书面报告海南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
联系人:廖伟英,联系电话:68531745。
海南省财政厅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