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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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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5 20:25 三亚市财政局

一、起草背景、依据、目标和任务说明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财库〔2017〕690号)等文件均要求财政专户资金要按规定进行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同时还明确要求财政部门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有必要根据各家银行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利率水平和贡献度等因素,引入竞争机制将资金存放于各家银行,提高资金存放安全性和收益水平,也有助于各家银行的均衡发展。2024年9月18日,省财政厅印发了《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办法>的通知》(琼财库〔2024〕927号),省级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对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放开准入。参照省财政厅做法,将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纳入市级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范围,并修订部分条款,在原《三亚市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原办法》)基础上修改形成了《三亚市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修订内容及原因

(一)扩大参与银行范围

目前,我市市级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对象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三亚具有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投标等授权且独立财务核算的市级分行或市级支行,以及在三亚地区的农村商业银行。《原办法》修订后,我市市级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对象为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三亚具有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投标等授权且独立财务核算的市级分行或市级支行,以及在三亚地区的农村商业银行。

(二)修订办法中相关文字描述

为规范《原办法》中相关文字描述,一是将《原办法》第八条第(三)点“组建评标小组。由三亚市财政局和外部相关领域专家共同组成”修改为“组建评标小组。由三亚市财政局、相关管理部门或相关领域专家共同组成”;二是将《原办法》中“商业银行”表述统一修改为“银行”;三是将《原办法》中“服务水平”表述统一修改为“服务质量”。

(三)增加相关质押内容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第十四条“存款银行取得地方国库定期存款,应当以可流通国债为质押,质押的国债面值数额为存款金额的120%”规定,同时参照《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办法>的通知》(琼财库〔2024〕927号),增加“第十二条中标银行在中标结果公布后,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提供质押品,质押品应为可流通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质押的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面值数额分别为中标金额的105%和115%;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相关质押账户,对中标银行提供的质押品进行质押操作,并在确认中标银行足额质押和履行完相关手续后,及时开具划款凭证,将资金划拨到各中标银行约定的定期存款账户;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在收到存放银行划拨的存款本金、利息后及时办理质权解押的相关操作”,从均衡性和安全性方面分散和控制风险。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共六章二十二条,明确了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资金范围、参与对象、管理原则、竞争性操作方式、管理监督与相关责任等,其中存放银行资格、竞争性操作方式、存款比例控制机制是《办法》的核心内容,具体如下:

(一)存放银行资格

1.明确了存放银行的范围是: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三亚具有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投标等授权且独立财务核算的市级分行或市级支行,以及在三亚地区的农村商业银行。

2.设置了存放银行的安全性指标“门槛”,存放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安全性指标要达到监管标准,不达标的银行无资格成为存放银行。

3.明确了在资金竞争性存放期间,存放银行发生违反协议约定等情形时,市财政局将视情节轻重,报请市政府取消该银行在3年内参与资金竞争性存放竞标资格。

(二)竞争性操作方式

1.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操作工具为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利率,以操作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由存放银行在海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商议定的范围内,结合成本和风险等因素在合规范围内自主确定。

2.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采取竞争性方式,通过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由评标小组根据评分结果确定各家银行最终中标额度。

3.综合评分主要按照《海南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琼财库〔2017〕690号)等有关规定设置,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贡献度、利率水平和服务质量等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标。经营状况主要包括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贡献度主要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三亚经济发展的支持情况;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服务质量主要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具体二级指标及其权重和计分公式,由三亚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在每期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和计分公式,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在每期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存款比例控制机制

由于各家银行的资产规模、资本性质、管控经验等存在较大的差异,为确保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安全,《办法》引入单家银行“存款比例控制机制”,最大限度地分散和控制风险,确保资金在安全的前提下更好的保值增值。存款比例的控制额度参考财政部和我省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存款比例控制主要考虑均衡性和安全性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

1.单家存款银行当期中标额度不得超过当期竞争性存放资金总额度的25%;

2.单家银行存放的资金不得超过竞争性存放资金总余额的20%;

3.单家银行存放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0%。

四、关键词、专业术语解释说明

竞争性存放:指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将暂时闲置的资金通过竞争性机制,以转存银行定期存款的操作方式,提高效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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