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2日,海南省财政厅修订现行海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量化标准,印发了《海南省财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分别在2023、2024年进行了修改,同时结合执法实践,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我省现行的财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需进行调整优化。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需要对裁量的阶次、幅度、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的,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规定。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程序。要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后,对法定会计账簿外另立会计账簿、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等行为的处罚有变动,现行相关裁量权基准已不再适用,此次进行了删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改后,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幅度发生变化,裁量权基准此次进行了相应修订。
(三)结合执法实践修订
一是完善法定裁量因素,二是细化酌定裁量因素,三是优化裁量基准。
四、施行时间
修订后的基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