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说明
原《三亚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三财规〔2023〕1号)已执行近3年,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部分类别资产管理职能发生调整,个别单位存在资产超标准配置情况,货币性资产核销审批程序与实际工作不适应,自筹经费、不纳入编制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归属不明确等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细化资产管理各项工作程序,在此背景下,三亚市财政局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琼财资规〔2022〕6号)有关规定,在2023年版制度基础上,结合三亚市工作实际,修订《三亚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二、起草依据
根据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资规〔2019〕8号)等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了修订。
三、主要内容
《三亚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共11章,77条,分为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预算管理、基础管理、资产评估、资产信息管理、国有资产报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界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范围。《三亚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界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依照《条例》的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其他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等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集中统一监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行政事业单位代表政府管理的文物文化资产和保障性住房资产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及涉密资产,此类资产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明确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市财政局负责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负责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
(三)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一是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已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进行调整的,仅限从部门预算已安排预算资金中调剂,原则上不得追加安排资金。对资产购置预算进行调整按照20万元的权限审批。二是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实际需要确需超标准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等资产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程序不得超标准配置。三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一次性核销资产账面价值低于50万元(不含)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超过50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四、适用范围
三亚市本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接受调拨或者置换、接受捐赠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途径确认为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适用本办法。市级法定机构、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主要修订内容
(一)修改公务车主管部门。因机构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职能已由市发展改革委划转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故此次修订将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其根据其职责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调减资产配置审批权限。新增资产配置审批权限由原来50万元调减至20万元,具体如下: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已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进行调整的,仅限从部门预算已安排预算资金中调剂,原则上不得追加安排资金。按照以下权限审批:一次性配置经费低于20万元(含)的资产配置事项,可由主管部门按照内部程序审批;一次性配置经费高于20万元的资产配置事项,由主管部门经内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同一年度内,主管部门对同一下属单位的资产配置审批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
(三)调增货币性资产审批权限。为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效率,压实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责任,一次性核销资产账面价值低于50万元(不含)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超过50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四)明确超标准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审批程序。增加“因工作实际需要确需超标准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等资产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程序不得超标准配置。”的具体审批程序。
(五)进一步细化资产收入上缴范围。除本办法第四十七条及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自主经营、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自筹经费事业单位、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的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六)明确适用法定机构资产管理。明确市级法定机构、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