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三亚市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收取行为的通知》的政策解读说明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三亚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2021年实施方案》(三府办〔2021〕44号),我局起草了《关于规范三亚市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收取行为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和第四十八条“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是在招标文件有约定的情况才按规定标准执行,并非是法定的刚性条款。鉴于信用制度初建还不够完善,取消履约保证金存在的风险大,结合实际情况,我市只考虑对投标保证金事项进行优化。
取消投标保证金的作用:有利于降低企业投标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取消投标保证金已成为目前的一大趋势:2019年7月以来,山东省和南京市已发布了《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新100条》。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借鉴山东省及南京市对投标保证金进行优化做法。单位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对重大项目(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原则上可以收取投标保证金;如不收取,需经单位主管预算部门(单位本身为一级单位的自行决定)批准后可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切实减轻企业投标成本与负担。